(2017)黔06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茂军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2执171号被执行人:姚茂军,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姚茂军没收财产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24号判决书判处姚茂军没收财产50000元,现已将随案移送的金项链依法向黄金专营机构出售得款8165元,加上在诉讼过程中没收529元,尚欠41306元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姚茂军现在铜仁五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代福审判员 宋 楷审判员 姚敦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