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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茂军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2执171号被执行人:姚茂军,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姚茂军没收财产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24号判决书判处姚茂军没收财产50000元,现已将随案移送的金项链依法向黄金专营机构出售得款8165元,加上在诉讼过程中没收529元,尚欠41306元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姚茂军现在铜仁五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代福审判员  宋 楷审判员  姚敦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