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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波与柳清国杨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柳清国,杨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柳清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春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波与柳清国、杨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春明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柳清国与申请执行人杨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柳清国由其妻侯美容担保,保证于2019年6月1日前分两次代被执行人杨春明偿还借款本金29400元(2017年6月20日代偿借款10000元;2019年6月1日前代偿借款19400元)。如被执行人柳清国在约定期限代为还清借款本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借款利息。现被执行人柳清国已按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2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二、本案终结执行后,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小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