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玉根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东,冯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邓东,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被申请人冯玉根,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邓东与冯玉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2013)石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邓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15年11月26日,邓东依据同样的事实、理由及执行依据,在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已经以(2015)石执字第5225号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冯玉根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没有登记的房屋、机动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而无需再立新案。现邓东所立案件系依据同样的事实、理由及执行依据,属重复立案。故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邓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