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杨美清与李建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清,李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902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杨美清,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李建飞,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杨美清申请执行李建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902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宏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