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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秀玲与周祺、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玲,周祺,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朱秀玲,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祺,男,1983年5月2日出生,瑶族。被执行人:刘丹,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周祺之妻。申请执行人朱秀玲与被执行人周祺、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7)湘12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周祺,投递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邮政机构按照被告周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多次投送,未能送达给被告周祺,邮件于2017年6月15日退回本院。从邮件退回之日2017年6月15日到执行立案之日2017年6月20日仅五天时间,未过法定上诉期,故应认定该判决书尚未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朱秀玲的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因本案系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的案件,故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秀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沈玉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