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周国东、封梅等与佛山市顺德区沛颖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东,封梅,阮荣强,贺美银,赖以时,佛山市顺德区沛颖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国东,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申请执行人:封梅,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阮荣强,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贺美银,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赖以时,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沛颖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畅兴大道西1号之六。法定代表人:谭兵。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沛颖服装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字(2017)61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4月26日前向上述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的薪金共102856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另本院依据仲裁书所列的住址传唤被执行人,但其无到庭接受询查,无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亦无法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谭兵取得联系,亦无法查明其去向。另经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沛颖服装有限公司于今年初已停业关闭。本院根据本案案情,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惩戒,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查控函,拟对谭兵进行司法拘留,公安机关已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但至今未能查控到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285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8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