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关于翟德君诉齐健、吴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德君,齐健,吴兆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340号原告:翟德君,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华,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健,女,汉族,1958年7月8日出生,住龙沙区。被告:吴兆友,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住龙沙区。原告翟德君诉被告齐健、吴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原告翟德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德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德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被告齐健、吴兆友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泽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