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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5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会芳与普正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芳,普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395号申请人李会芳,女,1970年12月30日生,彝族,农民,住玉溪市易门县。被执行人普正林,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易门县。申请执行人李会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6)云0425执395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由被执行人普正林归还申请人李会芳借款1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2月1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1659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1256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普正林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普正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林权,有坐落于易门县龙泉镇栗园村北,土地证号为易龙国用(20**)第变××号的土地一宗,该宗土地经我院报请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三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都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该宗土地因它案银行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形,申请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要求限制其消费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拔跃云审判员  郭晓玫审判员  李江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