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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与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黄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22号原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组织机构代码:70666992-9。法定代表人:杨运峰,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玲,该矿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飞,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诉被告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撤回对被告黄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