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赵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赵林霞,王宏,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77号1层101户。代表人张猛,行长。被执行人赵林霞,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南市。被执行人王宏,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港二路1号丙601户。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53号。法定代表人何金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林霞、王宏、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20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