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字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贺世莉周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周申华,贺世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字9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益当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69522。负责人:冯靖,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夏清,女,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申华,男,1975年9月15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贺世莉,女,1980年10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被告周申华、贺��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4804元,实际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林 阳人民陪审员 窦明菊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