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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爽与被上诉人港中旅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爽,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答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6302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2民初1604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周爽,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杰,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邢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1.周爽所居住房屋属于住宅,物业费应按物价局批准收费;2.物业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周爽按“别墅”标准交纳的前期物业费;3.物业费价格没有经过双方协商;4.同一小区、同样的服务,应该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无 本院认为 周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上诉人周爽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宏斌 审判员  姜会军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潇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