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顺市万城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万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418号起诉人:安顺市万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云马小区*栋***号。法定代表人:张发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早,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起诉人安顺市万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将被告花安公司侵占原告万城公司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花安高速匝道口的土地恢复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中共安顺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和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乡镇“六个一”工程建设相关要求的通知》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屯乡修复市政道路和农贸市场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原告万城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人民政府签订《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小城镇建设投资意向书》,于2012年12月13日与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高官村签订《东屯乡高官村新农村建设“六个一”项目工程投资开发协议书》,负责开发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高官村“六个一”工程项目,该项目用地约130亩,该项目全部资金由原告万城公司自筹投入,项目于2012年12月底开始动工,并于2013年6月底全部完工。2015年,被告花安公司修建的花安高速东屯乡匝道口由万城公司在东屯乡小城镇建设的项目内经过,需占用万城公司的土地,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便将原告的土地用于开发建设,修建高速公路匝道,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东屯乡政府与西秀区交通局作为花安高速的征拆迁部门,在征地补偿协议未签订的情况下,就同意花安公司使用原告的土地修建匝道,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顺市万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东屯乡人民政府、西秀区交通运输局在未与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同意花安公司使用原告的土地修建匝道为由,起诉要求东屯乡人民政府、西秀区交通运输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其土地被占用修建匝道是基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致,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顺市万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文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