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珍华与四川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s212线公路改建工程B段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华,四川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s212线公路改建工程B段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115号原告陈珍华,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四川普格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普格县永安乡。被告四川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s212线公路改建工程B段项目部,地址:四川省普格县。法定代表人杨维,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陈珍华与四川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s212线公路改建工程B段项目部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珍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珍华撤回起诉。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4.00元。审判员 罗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