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合肥安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祖民、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安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张祖民,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983号原告:合肥安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XYR054。法定代表人:吴克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海,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民,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开福路669号未未来动漫园1幢研发楼1208、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61762K。法定代表人:许家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万海,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合肥安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张祖民、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