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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许某某偿付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15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户为:2610090601025XXXXXX)。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许某某承担,待扣划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