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忠与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陈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卫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05264312。法定代表人:王列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上诉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鸣晓审判员 邓 山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白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