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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贵春与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春,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张贵春,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吉,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贵春与被执行人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黑0826民初1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