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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曹耿仁与被申请人张桂莲、曹耿春、曹玉英、曹玉华、曹玉芹、曹玉玲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耿仁,张桂莲,曹耿春,曹玉英,曹玉华,曹玉芹,曹玉玲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曹耿仁,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欣鑫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桂莲,女,193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欣鑫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耿春,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道二马路老市场南侧春缘源饭庄。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玉英,女,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马砖小区光华*号楼1门***室。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玉华,女,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娘娘庄乡东娘娘庄。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玉芹,女,196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花园**号楼*单元*楼*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玉玲,女,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沿江委*组。再审申请人曹耿仁因与被申请人张桂莲、曹耿春、曹玉英、曹玉华、曹玉芹、曹玉玲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283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曹耿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权湖顺审 判 员  李元成人民陪审员  周世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云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