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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文琼与被执行人田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琼,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琼,女,1966年10月15日生,云南省鹤庆县人水电十四局职工,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昌,男,1983年2月15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琼与被执行人田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后,现被执行人田昌被关押于大理监狱服刑,同时我院在穷尽各项财产调查措施后查明其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院回告给申请执行人李文琼后,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昌的相关财产线索。尔后,经我院征询了申请执行人李文琼的意见,其亦同意我院就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2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绍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