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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毛华泽与罗强房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华泽,罗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267号原告:毛华泽,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罗强,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毛华泽与被告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毛华泽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华泽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华泽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毛华泽负担。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