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毛华泽与罗强房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华泽,罗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267号原告:毛华泽,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罗强,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毛华泽与被告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毛华泽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华泽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华泽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毛华泽负担。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