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孙连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孙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沙锐,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连波,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孙连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