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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376号原告:杜某,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庞某,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杜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