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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艳平与梁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平,梁小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022号原告:王艳平(曾用名:王平),男。被告:梁小卫,男。原告王艳平与被告梁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王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由原告王艳平负担。审 判 员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