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艳平与梁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平,梁小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022号原告:王艳平(曾用名:王平),男。被告:梁小卫,男。原告王艳平与被告梁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王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由原告王艳平负担。审 判 员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