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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437号被执行人姚某,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姚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2014)永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9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9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姚某下落不明并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被执行人姚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颜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