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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邓秀娟、荔浦康富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娟,荔浦康富达食品有限公司,徐波,吴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邓秀娟,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康富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马岭镇黄家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波,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吴金凤,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邓秀娟申请执行荔浦康富达食品有限公司、徐波、吴金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