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秀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秀海,任振花,张英杰,冯怀周,马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树彬,理事长。被执行人:杨秀海。被执行人:任振花。被执行人:张英杰。被执行人:冯怀周。被执行人:马国勤。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杨秀海、任振花、张英杰、冯怀周、马国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的(2009)垦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杨秀海于2009年7月24日前向原告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19223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1月8日)。二、自2009年1月19日至被告付款之日的新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日万分之四点六五计算,由被告杨秀海与上项一并付清。三、被告任振花、张英杰、冯怀周、马国勤对上述一、二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裁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月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