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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行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士邦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邦,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初190号原告王士邦,男,194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杜松华,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邦诉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士邦以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已经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士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士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保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