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与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高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235号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冬其,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翔,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6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付)。审判员 陆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