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111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事实及理由:2007年2月原被告在浙江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8年8月22日在富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2008年11月7日,被告将户口迁至原告处。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女儿出生后,因两人性格差异、被告脾气暴躁爱发火及对女儿不闻不问等原因,双方时有小矛盾发生。2010年6月,双方去广东中山打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刚开始还有联系,2010年底,与被告无法联系,原告在打工地寻找无果,后回富平及宝鸡凤翔老家寻找,均无结果。被告对婚姻及家庭极不负责,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登记档案、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富平县城关镇东渠村民委员会证明、凤翔县虢王镇史家堡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并佐卷在证。原被告于2008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某;同年11月7日,被告将户口迁至原告处,2010年双方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相识,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共同抚养女儿成长,但被告于2010年外出打工,在与原告发生矛盾后,不和原告联系,分开生活已达6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另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形成一个证据链,相互印证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女孩杨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孩子必要的抚养费用。综上所述,原、被告虽自由恋爱相识结婚,但却不能珍惜夫妻感情,分居生活已达6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孩子杨静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某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孩子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水芸审判员 李先利审判员 宋金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