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伟娜、李松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娜,李松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343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娜,女,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李松课,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深州市。赵伟娜申请李松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伟娜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