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协锋、张宗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协锋,张宗宇,郭嘉,苗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被申请执行人姚协锋,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宗宇,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郭嘉,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苗甫,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行人张宗俊,女,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姚协锋、张宗宇、郭嘉、苗甫、张宗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3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协锋、张宗宇、郭嘉、苗甫、张宗俊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付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