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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岑与李志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岑,李志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岑。被执行人李志晶。申请执行人常岑于2017年2月9日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1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徐向林审判员  刘东明审判员  姚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俊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