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时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4执1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