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田淑海与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海,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269号原告:田淑海,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三路394号。法定代表人:于谋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林,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海诉被告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田淑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淑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田淑海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灵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