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崇纬与邹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崇纬,邹耀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629号原告:徐崇纬,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邹耀泉,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厨师,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徐崇纬与被告邹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崇纬、被告邹耀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崇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邹耀泉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200元(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按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计付)。在诉讼过程中,徐崇纬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邹耀泉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计付)。事实和理由:徐崇纬向郭俊斌购买六合彩,因为双方都不认识,所以需要预先支付10000元才可以购买,结果那期中奖26000元,郭俊斌需要支付给徐崇纬的钱是一共36000元,徐崇纬多次向郭俊斌催讨,均未要到钱,郭俊斌说六合彩是报给邹耀泉。经三人协商,由邹耀泉归还徐崇纬36000元。邹耀泉辩称,借条的金额与时间都不符合事实,答辩人不认识徐崇纬,徐崇纬向答辩人的哥哥郭俊斌报六合彩21000元,郭俊斌让答辩人报到电脑盘里面,那期徐崇纬有中奖,郭俊斌就欠徐崇纬36000元。因答辩人尚欠郭俊斌36000元,经三人协商,由答辩人向徐崇纬归还36000元,郭俊斌让答辩人直接联系徐崇纬。2016年12月19日,与徐崇纬联系后,在他指定的地点见面,因徐崇纬恐吓答辩人,故答辩人按徐崇纬说的时间和金额出具了该份借条。答辩人并没有欠徐崇纬钱,而是欠郭俊斌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借条、录音资料、手机通话清单等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崇纬向郭俊斌购买六合彩,郭俊斌需要支付给徐崇纬36000元,因邹耀泉尚欠郭俊斌36000元。经三人协商,由邹耀泉归还徐崇纬36000元。2016年12月19日,邹耀泉与徐崇纬联系后,双方约定见面,邹耀泉按照徐崇纬的指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徐崇纬借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月息按2%计算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时间一个月,如有争议由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借款人:邹耀泉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11月15日”。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属于实践性合同,以交付资金为生效要件。徐崇纬与邹耀泉、郭俊斌之间虽然已经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由邹耀泉向徐崇纬支付36000元,但是该债权系徐崇纬非法购买六合彩所得,本案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资金交付,且徐崇纬非法购买六合彩的行为系赌博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非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之债,因此对徐崇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徐崇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徐崇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丹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