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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大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4593号原告:刘大伟,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志顺,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原告刘大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