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方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大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方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焦大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方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大维。申请执行人承德方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大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大维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