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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段腊荣与姚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腊荣,姚智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238号原告:段腊荣,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智锋,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腊荣诉被告姚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腊荣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腊荣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腊荣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