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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与卢金钊、张跃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卢金钊,张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河西工业区玮二路。法定代表人:潘雪琴。被执行人:卢金钊,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张跃进,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卢金钊、张跃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卢金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返还垫付费用34796.1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二、被告张跃进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返还垫付费用81191.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3.92元。因义务人卢金钊、张跃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金钊、张跃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金钊、张跃进逾期未履行。本院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公安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另,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卢金钊、张跃进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未回复。因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598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卢金钊、张跃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7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