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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王成波、袁玉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王成波,袁玉珍,甄红海,常丹丹,甄洪锋,温玉红,王锐,陈玉凤,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被执行人:王成波,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袁玉珍,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v。被执行人:甄红海,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常丹丹,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甄洪锋,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温玉红,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王锐,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陈玉凤,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于宇,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王成波、袁玉珍、甄红海、常丹丹、甄洪锋、温玉红、王锐、陈玉凤、于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