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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大华申请执行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华,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华,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兆仓。本院在执行王大华与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