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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德满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满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德满,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电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婷,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满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德满及其辩护人周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德章挂靠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湛江建设公司)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湛XX谛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签订承包湛江商贸(业)物流城(项目地址位于湛江市湖光快线与疏港大道交汇处)C区(C1-15栋)工程施工合同,因周德章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湛XX谛公司从2015年2月多次发函通知湛江建设公司及周德章,要求将进度赶上,并于2015年5月7日发函停止C区11-15楼工程施工,5月24日发函全部终止施工合同。被告人周德满(C区工地管理员、周德章胞弟)于2015年5月12日在湛江市麻章区英伦假日酒店内,利用伪造的“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湛XX谛物流城C区工程项目部”印章,隐瞒了湛江商贸(业)物流城C区工程因进度严重滞后,已被湛XX谛公司发函停止施工的事实真相,与文某1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的所有玻璃幕墙及其骨架、铝板幕墙及其骨架、铝合金百叶窗、穿孔铝板、推拉及平开门窗工程承包给文某1进行施工,工程保证金为100万元(壹佰万元整),该合同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第一次于2015年6月25日前返还50万,第二次于2015年7月25日前返还50万,该合同工程于2015年8月26日前开工。合同签订后,文某1履行合同约定将该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支付给周德满,周德满将收到的保证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之前所欠的材料款和债务,之后周德满更换了手机号码并进行逃避。当文某1发觉被骗后,不断手机联系周德满以及到工地寻找周德满,但无法联系及找到周德满。至今,周德满都没有将该工程交付给文某1进行施工,100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也没有退还。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交麻检公诉量建[2016]78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周德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德满辩称,我没有逃避,2015年端午节左右,我被对方扣住,我和文某1那方的4、5个人在酒店有谈过还钱的事,当时他要求我给180万元(包括我借的20万),扣留我在酒店的时候还打我。合同章不是在英伦酒店盖的,是签合同一个多星期后合同留在建设发展公司,我就私自做了个公章盖上。此外,2017年春节前,华谛公司已退70万元给文某1,转账到文某1朋友的账户。辩护人辩护称,起诉书指控周德满合同诈骗行为的事实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与被害人文某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周德章施工队是有合同履行能力的,且周德满是在周德章授意之下与文某1签订合同,涉案工程严重滞后是事实,但被华谛公司发函全面停止施工是发生在2015年5月24日,这是周德章施工队甚至周德满都无法掌控的。再则文某1是经在涉案工地做木工的龙某的介绍认识周德满才与其签订涉案合同,是龙某一力促成该合同成立,并非周德满刻意隐瞒事实欺骗文某1签订涉案合同。第二、文某1发觉被骗后,不断手机联系周德满以及到工地找寻周德满,但无法联系及找到周德满。该事实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各利害关系证人全部雷同的证言予以“证明”,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予以佐证。第三、周德满都没有将该工程交付给文某1进行施工,100万合同履约保证金也没有退还。从第二次补充侦查回来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在麻章区检察院作出起诉书之日前,被害人文某1就已和华谛物流公司达成协议,并已收取华谛公司退还的70万元保证金,另外30万协议有约定退还时间。第四、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院发回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并未就相关事实提出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周德满从未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文某1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首先,项目工程被单方叫停是发生在2015年5月24日,但直到2015年7月3日周德章才与华谛公司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文某1的这笔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在本次工程结算表内的,在2016年12月20日左右,华谛公司依照其公司审批流程将70万元保证金汇入到文某1个人账户,周德满根本没逃匿的必要。其次,被告人周德满更换手机号码并刻意回避的行为不属于“逃匿”,被告人周德满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电城镇白蕉西墩村,父母、妻子均在家中,周德满妻子2015年9月待产在家,周德满在9月离开涉案工地后就一直呆在家中陪伴妻子生产,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德满有长期逃到其他地方并隐匿行踪,被告人周德满之所以更换手机是因为之前文某1合伙人李某、龙某将周德满非法拘禁在酒店长达20多天,双方不能就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周德满才更换手机号码逃避,但逃避不等于逃匿。文某1是由龙某、李某介绍给周德满认识的,这两人与文某1是合伙关系,周德满更换手机号后与龙某有保持电话联系。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周德满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案合同签订本身不存在任何虚假、强迫等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文某1可以依据这份有效合同起诉周德满返还履约保证金。华谛物流公司与周德章工程队在尚未实际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文某1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是客观操作不能的问题,实际上文某1已就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与周德满、周德章协商过,没有周德章的确认,文某1不可能在华谛物流公司那里领取到任何款项。根据文某1与华谛物流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达成的协议来看,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是经周德章同意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周德章实际已经返还大部分履约保证金给文某1,更加表明周德满不存在非法占有履约保证金的主观故意。此外,被告人周德满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并未大肆挥霍享受,或者携款逃匿,而是将该保证金用于华谛物流城C区工程项目中,也说明了被告人周德满并非想长期非法占有他人的履约保证金。综上所述,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周德满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敬请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2月1日签订《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项目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湛江市疏港大道与海湾大桥西连接线交汇处东南侧的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共十五栋,即C1栋至C15栋)建设工程承包给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4年12月1日,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德章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将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共十五栋,即C1栋至C15栋)工程交由周德章施工队施工。因周德章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7日发函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及周德章,要求将工程施工进度赶上。2015年5月7日,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决定把C区11#、12#、13#、14#、15#楼的施工任务收回,并发函通知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暂时停止在以上建筑物范围内的一切施工作业及相关工作。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复函称施工队已暂停11#、12#、13#、14#、15#楼建筑物范围内的一切施工作业及相关工作,并希望重新修订《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项目工程承包施工协议》。2015年5月24日,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函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终止施工合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回收。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周德满(C区工地管理员、周德章的弟弟)在湛江市麻章区英伦假日酒店内,隐瞒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发函暂停施工的事实真相,利用伪造的“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湛XX谛物流城C区工程项目部”印章,与被害人文某1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落款日期写为2015年3月15日。合同约定:将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的所有玻璃幕墙及其骨架、铝板幕墙及其骨架、铝合金百叶窗、穿孔铝板、推拉及平开门窗工程承包给文某1进行施工,工程保证金为100万元;合同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第一次于2015年6月25日前返还50万,第二次于2015年7月25日前返还50万;工程于2015年8月26日前开工。合同签订后,文某1按合同约定将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支付给周德满,周德满将收到的保证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之前所欠的材料款和债务,之后周德满更换了手机号码并进行逃避。当文某1发觉被骗后,不断手机联系周德满以及到工地寻找周德满,但无法联系及找到周德满。2016年1月26日,文某1向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借周德章工程款中的4万元。2016年4月5日,文某1向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报案,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于2016年4月21日决定对周德满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案发后,文某1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2016年10月13日向湛XX谛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借周德章工程款中的5000元、20万元。2016年12月5日,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文某1达成协议,约定:周德章与文某1签订施工合同时所收取文某1的100万履约保证金暂时由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付退还,款项经周德章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50万(已付24.5万元,差25.5万元),50万元中的25.5万元在12月25日前支付;春节前支付20万元;30万待处理完周德章的结算事宜后再支付。后湛XX谛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24日支付25.5万元、20万元给文某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周德满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德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湛江市商贸物流城C区1—15栋的工程是我哥哥周德章在2014年12月底向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承包的,我在该工地负责管理。我于2015年5月与文某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周德章、文某2、孙某、李某、龙某夫妇都在场作见证。依照合同约定,我将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的所有玻璃幕墙及其骨架、铝板幕墙及其骨架、铝合金百叶窗、穿孔铝板、推拉及平开门窗工程交付给文某1施工,于2015年8月26日前开工;文某1交给我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第五页的甲方(盖章)处盖有“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湛XX谛物流城C区工程项目部”字样的公章,是我本人在外面私自刻制的,并没有经过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的许可。2015年5月签订的合同,落款时间为何是2015年3月15日,时间太久了,我不清楚情况了。2015年5月底因湛XX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终止了与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我们退出了湛江商贸物流城的工地,我没有将该工程交付给文某1进行施工。我在与文某1签订合同前已经欠很多工程水泥、钢材款项,我做工程资金不足,只有收取到其他的款项才有能力来偿还欠款。我收取到文某1交付的10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用来偿还水泥款70万元、钢材款30万元。我至今也没有将该合同保证金100万元还给文某1。因为我资金不足,没有钱还给文某1,我想一直拖着。我也没有与文某1进行协商过。因为我没有给到工程给文某1,又没有将合同保证金100万元还给文某1,所以我在换过新手机号码后也没有告诉给文某1。被告人周德满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承认用假印章与文某1签合同,但不承认诈骗,其称曾与文某1合伙人龙某等人协商过还款事宜,也曾被龙某等人控制在酒店逼迫还款。签订合同的落款时间是龙某要求这样写的。2.被害人文某1的陈述。被害人文某1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周德满于2015年5月12日在湛江市麻某区英伦假日酒店以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周德满承诺将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的所有玻璃幕墙及其骨架、铝板幕墙及其骨架、铝合金百叶窗、穿孔铝板、推拉及平开门窗工程交付给我们施工。我们将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120万元交付到周德满后,周德满没有将工程交付给我们施工,他的电话也联系不上了,我们到处寻找周德满也不见其踪影。事后我们才了解到根本没有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华谛物流城C区工程项目部的公章存在。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份就多次通知周德章要终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正式发函通知周德章停止施工,并收回了有关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日志等施工资料。周德满是于2015年5月12日使用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的假公章与我们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但周德满要求我们将时间写成2015年3月15日。当时我也问为什么签订时间不写2015年5月12日,周德满欺骗我们说是为了工程好操作,需要把签订合同时间提前才可以。签订该合同时,周德章、文某2、孙某、李某、龙某夫妇都在场作见证。我们共支付了120万元给周德满,100万是保证金,20万是周德满要的好处费。这120万中我出资90万元,李某、龙某出资30万元。因周德满曾向李某、龙某借钱,经周德满同意,我出资的90万元保证金中25万元汇入龙某账户、35万元汇入李某的账户、30万元汇入周德满的账户。周德满写了张收据给我,收据内容是:周德满收到文某1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铝合金门窗等工程定金壹佰万元整。周德满没有与我协商过还款,我找不到他。被害人文某1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龙某、李某不是我的工程合伙人,龙某是工程介绍人。给周德满的120万元保证金里面,李某出资30万是因为我当时资金不够,李某垫借给我。对于30万怎样给利息,怎样还,我与李某、龙某订有协议。我们的合伙人是文某2、王某、我女婿和我共四人。周德满没有与我协商过还款,我找不到他,也联系不到他,他与龙某等人的事我不清楚。文某1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周德满(8号照片)就是诈骗其合同保证金的人。3.证人文某2的证言:我堂叔文某1于2015年5月12日与周德满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的所有玻璃幕墙及其骨架、铝板幕墙及其骨架、铝合金百叶窗、穿孔铝板、推拉及平开门窗工程。签订该合同时,我与周德章、孙某、李某、龙某夫妇都在场见证。合同签订后,文某1将履约保证金120万元交付周德满。因该工程是周德满的哥哥周德章承包的,周德满想赚些好处费,就提出《工程施工合同》上注明的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另外给20万元作为好处费,我们共支付其120万元。但至今为止,周德满都没有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交给我们施工,也没有退还我们支付的120万元保证金,电话也联系不上了,我们到处寻找也不见周德满踪影。事后我们到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原来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份就多次通知周德满、周德章要终止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在2015年5月正式发函通知停止施工,收回了有关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日志等施工资料。但周德满使用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的假公章与我们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5年5月12日,但周德满欺骗我们为了工程好操作需要把时间提前到2015年3月15日。4.证人孙某的证言:我和文某1是生意合作关系,2015年5月,我在现场见证文某1和周德满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文某1承包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的所有玻璃幕墙及其骨架、铝板幕墙及其骨架、铝合金百叶窗、穿孔铝板、推拉及平开门窗工程,合同保证金为100万元。文某1等人有交付100万元保证金给周德满,另外还给了周德满20万元好处费。但后来周德满一直没有将工程交付文某1施工,也联系不上他了。经过查询,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正式发函通知周德满、周德章停止施工,但周德满使用湛江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假公章与我们签订合同,并欺骗我们将签订合同的日期写为2015年3月15日,而实际上签订合同的时间是3015年5月12日。孙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周德满(11号照片)就是诈骗文某1等人的合同保证金的人。5.证人龙某的证言:文某1和周德满在2015年5月12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我也在现场见证,文某1和我的舅舅李某共同出资金承包了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的所有玻璃幕墙及其骨架、铝板幕墙及其骨架、铝合金百叶窗、穿孔铝板、推拉及平开门窗工程。该工程的保证金为100万元,分别由文某1出资70万元、李某出资30万元。另外文某1还给了20万元介绍费给周德满。我们共支付了120万元给周德满,支付的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周德满在收到120万元后,周德满支付了6万元介绍费给我(因为是我介绍的),支付了5万元利息给李某(因为李某曾借款给周德满)。周德满在2015年5月12日与文某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写了张收据给文某1,我在收据上签了证明人,收据内容是:周德满收到文某1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铝合金门窗等工程定金壹佰万元整。我和李某根本没有在港豪酒店控制周德满还钱。我和周德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于2015年4月、5月分别各借款10万元、20万元给周德满,周德满已还10万元给我,还有20万元至今未还。周德满为了还钱给我,就同意文某1将其支付的保证金中的25万元转入我账户,其中10万元当作是还款给我,另外15万元是周德满的介绍劳务费用,因为周德满不想他哥哥周德章知道,所以采用这种方式转这15万元到我账户,再由我给他9万元,我得6万元介绍费。龙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周德满(6号照片)就是诈骗文某1等人的合同保证金的人。6.李某的证言:我通过我外甥女婿龙某认识了周德满,又通过朋友孙某认识了文某1,经龙某介绍,文某1和我共同出资金承包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的所有玻璃幕墙及其骨架、铝板幕墙及其骨架、铝合金百叶窗、穿孔铝板、推拉及平开门窗工程。因此,文某1和周德满在2015年5月12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我也在现场见证。对于和龙某在港豪酒店控制周德满还钱,根本没有这回事。我2015年4月11日曾借款30万元给周德满,在文某1与周德满签订合同时,我也以现金支付了30万元保证金给周德满。周德满为了还钱给我,就同意文某1将其支付的保证金其中的35万元(30万元本金及利息5万元)转入我账户,这35万元是周德满还我2015年4月11日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5万元,30万元的保证金还没有退还给我。李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周德满(3号照片)就是诈骗文某1等人的合同保证金的人。7.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现任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德章于2014年12月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我公司将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1-15栋工程交付给周德章进行施工,该工程是我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包施工合同的。然而由于周德章施工严重滞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2015年2月份开始就多次发函通知周德章及我公司要求将进度赶上,并于2015年5月7日及2015年5月24日正式发函通知我公司及周德章终止C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并停止施工,并收回了有关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日志等施工资料。我是通过周德章而认识其弟弟周德满的,周德满并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和我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我公司从来没有委托或授权周德满代表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我公司不承认文某1与周德满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湛XX谛物流城C区工程项目部》公章是假的,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刻制过该公章。8.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合同上的工程项目地点位于湛江市湖光快线与疏港大道交汇处湛XX谛商贸物流城。9.被告人周德满、被害人文某1、证人文某2、孙某、龙某、李某、杨某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证实各人身份的基本情况。10.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于2016年4月21日决定对周德满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赤岗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7月21日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路合晋帝景酒店2705房抓获周德满。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工程施工合同、收据、银行账单、协议书,证明被害人文某1向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并提供了文某1与周德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12日汇保证金16万元、周德满出具(收到文某1工程定金一百万元)《收条》、文某1与李某等人签订(返还出资款30万元的)《协议书》。12.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明未发现周德满有违法犯罪记录。1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分户账信息(司法)》、《账户交易明细(司法)》、《一本通/绿卡通子账户详细信息(司法)》,证明公安机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调取文某1的账户60×××21、杨某2的账户62×××82、周德满的账户62×××41于2015年5月12日的交易流水账信息。14.《工程施工合同》、《收条》,证实被害人文某1与被告人周德满签订了承建湛江市商业物流城一期建设工程C区1—15#栋的《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周德满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收到文某1工程定金一百万元的)《收条》,被告人周德满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收条》是其本人所签;证人龙某确认《收条》上的证明人“龙某”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15.流水账单,证实文某2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账户62×××14转账14万元给周德满,两次转账共35万元给李某,两次转账共21万元给龙某夫妇(15万元转给龙某,6万元转给梁某)。16.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湛江市商贸物流城C区项目部使用项目章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司没有刻制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刻制“湛江市建设工程公司湛XX谛物流城C区项目部”公章进行使用,周德满不是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公司没有委托周德满代表公司或项目部签订任何合同。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项目工程承包施工协议》,证实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湛江商贸物流城一期C地块工程发包给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承建。18.《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证实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德章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将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工程交周德章施工队施工。19.《关于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工程进度的函》,证实因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工程施工进度已严重继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发函。20.(2015)粤万维律函建发字第001号《律师函》,证实工程进展严重滞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7日向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发律师函(抄送周德章),督促提供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21.《关于C区11、12、13、14、15号楼工程建设的通知》及《关于物流城C区11、12、13、14、15号楼工程建设的回函》(诉讼证据卷P152-153),证实因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已严重继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决定把C区11#、12#、13#、14#、15#楼的施工任务收回,并于2015年5月7日通知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暂时停止在以上建筑物范围内的一切施工作业及相关工作。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回函,现承贵司要求,施工队暂停11#、12#、13#、14#、15#楼建筑物范围内的一切施工作业及相关工作,并希望与贵司重新修订于2014年11月29日订立的《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项目工程承包施工协议》。22.《关于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施工现场停止施工告知函》,证实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发函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终止施工合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回收。23.借据,证实周德满于2015年4月11日向李某借款30万元,约定于2015年5月5日还清,逾期按月息5%计算。24.借据,证实周德满于2015年5月14日向梁某(龙某之妻)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5年6月15日还清,月息10%。25.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湛江商贸物流城一期C地块C1—C10栋工程结算情况说明》,证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与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和双方核定于2015年7月3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造价总金额为2761869.85元。目前所结算的工程款用来发放工程上所发生的工人工资、材料款、机械费、税金、临时设施、水电费、材料试验检测费等费用远远不够,造成个人聚众闹事,公司垫付大量资金来支付费用。2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于2016年11月7日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调取手机号码135××××5813、137××××8248的开户资料,以及从201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通话记录清单,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答复:已超系统查询期限,无法查询。27.借款单、广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文某1、龙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湛XX谛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借周德章工程款中的四万元,事后在保证金中扣除。28.借款单,证实文某1于2016年7月21日向湛XX谛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借周德章工程款中的5000元,事后在保证金中扣除。29.借款单、广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文某1、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湛XX谛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款项在与周德章铝合金合同按金中扣除。30.协议书,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文某1于2016年12月5日达成协议,约定:周德章与文某1签订施工合同时所收取文某1的100万履约保证金暂时由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付退还,该笔款经周德章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50万(已付24.5万元,差25.5万元),50万元中的25.5万元在12月25日前支付;春节前支付20万元;30万待处理完周德章的结算事宜后再支付。31.付款申请书、广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支付周德章C区原铝合金按金25.5万元给文某1,该款在周德章工程款中扣除。32.付款申请书、广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支付周德章C区原门窗按金20万元给文某1,该款在周德章工程款中扣除。33.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原D区周德张门窗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情况说明》,证明由于周德章没有退还保证金,施工班组曾经集众闹事,多次对公司项目建设进行阻扰和过激行为,甚至把80多岁的老病人放在公司的营销中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营业及工作。为了稳定施工班组的情绪和协调好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公司2016年12月份前协调解决,与班组达成付款协议,并已按协议垫付了70万元给文某1。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兄周德章承建的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已被发包方暂停施工的事实,伪造“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湛XX谛物流城C区工程项目部”公章与被害人文某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在收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德满归案后如实供述骗取工程保证金的事实,且经其兄周德章同意,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从工程款中将70万元退还被害人文某1,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德满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但合同诈骗的数额应认定为96万元,因被害人文某1于2016年4月5日向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报案,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于2016年4月21日才立案侦查,而在立案前,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26日从周德章的工程款中退还4万元给被害人文某1,这4万元不应再认定为合同诈骗的金额,因此,合同诈骗的金额应认定为96万元。此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考虑到经被告人周德满的哥哥周德章同意,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从工程款中将70万元退还被害人文某1的情节,应作适当调整。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德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证实了由于周德章施工队负责建设的湛江商贸物流城C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决定把施工任务收回,并于2015年5月7日发函承建商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通知暂时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及相关工作。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复函称施工队已暂停一切施工作业及相关工作。被告人周德满仅是工程管理人员,没有发包工程的实际履行能力,却隐瞒上述事实于2015年5月12日使用伪造的“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湛XX谛物流城C区工程项目部”印章与被害人文某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刻意将合同签订的落款日期提前为2015年3月15日,从而骗取了被害人文某1的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后更换联系方式及逃匿的事实,被告人周德满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案发后湛XX谛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周德章同意从工程款中退还部分款项给被害人文某1,仅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德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林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