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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改平与郭丽平、宁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改平,郭丽平,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田改平,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郭丽平,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农村信用社员工,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宁峰,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民银行员工,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改平与被执行人郭丽平、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恢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