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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韩恩美、韩恩娥等与张维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恩美,韩恩娥,韩恩贵,韩恩路,张维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315号原告:韩恩美,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韩恩娥,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韩恩贵,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韩恩路,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张维信,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韩恩美、韩恩娥、韩恩贵、韩恩路诉被告张维信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恩美、韩恩娥、韩恩贵、韩恩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计742元,由原告韩恩美、韩恩娥、韩恩贵、韩恩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