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云东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东,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014号原告:张云东,男,1968年11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原告张云东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云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张云东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