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思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90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李思亮,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本院依据(2012)双流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移送执行李思亮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思亮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德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