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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光忠与翁碧香、江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忠,翁碧香,江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347号原告:潘光忠,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翁碧香,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江金华,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潘光忠与被告翁碧香、江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潘光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光忠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潘光忠负担。审 判 员  张少玲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人民陪审员  郑少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