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婷姗与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程功节,杨婷姗,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中心企业园2号楼22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T57407。法定代表人:程功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656179487。法定代表人:程功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帝,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功节,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帝,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婷姗,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河村回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4000032462。法定代表人:杨洪胜,经理。上诉人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程功节因与被上诉人杨婷姗、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程功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审 判 员 彭海波审 判 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书 记 员 张天珍书 记 员 李明霞书 记 员 黄山山书 记 员 范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