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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与陈凤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陈凤云,王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德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凤云,女,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宜雷,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与陈凤云、王宜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凤云、王宜雷达成执行和解。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仅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