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与陈凤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陈凤云,王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德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凤云,女,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宜雷,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与陈凤云、王宜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凤云、王宜雷达成执行和解。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仅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关注公众号“”